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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声乐艺术研究会(英文名:Guangdong Province Vocal Art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GPVRA)
第二条 性质:是由全省文艺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化馆及有关艺术单位和声乐艺术界的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歌唱演员、社会声乐艺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省级学术团体。依法在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声乐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声乐艺术领域科学管理、发展我省声乐艺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加快广东声乐艺术事业发展步伐,积极促进广东文化强省建设,全面提高队伍整体声乐艺术水平,推动全省声乐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16号2116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提高全体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专业艺术水平,培养德艺双馨的声乐表演、声乐教育、声乐研究、声乐社会普及文化艺术工作者队伍;
(二)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声乐艺术领域发展建设活动;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专业指导和培训;
(三)组织举办声乐艺术(含合唱)方面的国际、国内和省内相关比赛、演出、培训、创作、学术交流、示范教学、展览、展示等活动;
(四)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各项文化艺术活动,普及学科专业艺术理论知识和技能,推动社会群众声乐艺术活动;
(五)组织开展声乐艺术研究和科研成果的评奖,表彰奖励在声乐艺术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六)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的权益;
(七)根据发展需要,开展声乐艺术人才培训、人才交流,为科研单位和会员提供人才服务与咨询服务;
(八)根据政府授权,进行全省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认证并颁发文化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组织举办全省声乐艺术考级等;
(九)组织开展声乐艺术研究、教育、合唱、创作、社区歌唱等基地的指导和建设;
(十)完成政府、业务主管指导部门交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研究会的会员种类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全省文艺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化馆、社会团体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等,可以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从事声乐艺术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声乐艺术研究工作的人士,可以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并自愿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声乐艺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履行入会手续;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的权利;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研讨、交流、考察等各项活动;
(四) 获得本会提供的会刊、信息、资料、咨询等优先权;
(五) 经理事会批准,有使用本会标志的权利;
(六) 经理事会批准,有代表本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权利;
(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任务;
(四)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声乐艺术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声乐演唱、教学、创作、管理等信息、研究成果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须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称、业务范围等重大变更;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换届时经代表大会选举可连选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或授权副会长、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向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是企事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活动、开展项目的收入;
(五) 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为: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60元,单位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800元,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会费人民币3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人民币4000元,会长单位每年会费人民币5000元,名誉会长单位每年会费人民币10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政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个工作日内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更名)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9月21日